老年人住宅设计标准 1 范围 为适应省养老建筑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 绿色、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省城市、建制镇专为老年人新建的住宅建筑设计,改建、扩建的老年人住宅建筑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98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DB32/ 3920 住宅设计标准 DB32/ 4066 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1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3.2 通行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走廊、过道及门洞两侧墙面或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为扶手中心线 出入口门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內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 3.4 公共走廊 (或走道) public corridor (aisle) 住宅套外的水平交通空间。 3.5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的水平通道。 3.6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为方便乘轮椅者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3.7 标识系统 signage system 公共场所以标识系统化设计为导向,采用声、光、色、符号、图形等综合解决信息传递、识别、引 导的整体指示设计。 3.8 全装修设计 complete interior design 住宅单元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和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具备基本居住的使用条件。 3.9 照明一键总控开关 lighting master switch 设置于住宅入户门内附近,用于控制户内正常照明供电回路投切的翘板开关。 2 4 基本规定 4.1 老年人住宅设计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2 老年人住宅设计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 4.3 老年人住宅建筑高度不宜大于54m。 在紧急疏散和救援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4.4 老年人住宅应设置家居智能化系统,设计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要求及发展需要。 4.5 新建老年人住宅应采用全装修设计。 4.6 老年人住宅应进行整体的标识系统设计。 4.7 老年人住宅宜采用标准化、模数化设计,积极采用适老化产品,促进建筑产业化。 5 总平面 5.1 总平面布局 5.1.1 老年人住宅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临近医疗等相关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 5.1.2 老年人住宅应选址在地形平整、地质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远离噪音源、污染源 和危险源;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5.1.3 老年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和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2 道路交通 5.2.1 基地内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通行,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老年人住宅单元 的出入口。 5.2.2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并宜设置路面减速设施、限速行驶标识和安全岛。 5.2.3 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 5.2.4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威廉希尔官方网站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步行道路纵坡 坡度不应大于2.5%,路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5.2.5 主要步行道上宜设置雨蓬、风雨廊等避雨设施。 5.2.6 停车库 (场)应与住宅单元、主要配套设施无障碍连通。地面停车场 (位)应避免与老年人的 活动区域交叉。 5.2.7 老年人住宅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宜临近单元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有明显标识,且预留机 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 3 5.2.8 建筑周边宜设置非机动车位和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助老非机动车位,地面非机动停车场宜设置遮 阳和避雨设施。电动自行车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设置充电装置。 5.3 场地设施 5.3.1 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相关的规定。 5.3.2 老年人居住的小区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并可与小区的公共绿地、儿童活动 场地等结合设置;场地应地势平坦、朝阳避风,并应设置座椅、健身器材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 5.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当有坡度时不应大于2.5%;当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 台阶,同时应设置无障碍轮椅坡道及扶手。场地地面应防滑且有弹性。 5.3.4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应设置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 5.3.5 场地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植物设置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险。水池近岸 处深度大于0.5m时,宜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5.4 场地坡道和台阶 5.4.1 场地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场地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b) 场地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c) 场地轮椅坡道高差大于等于0.30m时,应在临空侧设置栏杆和扶手,并设置凸起的侧挡台,挡 坎高度不低于50mm。 5.4.2 场地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踏步不应小于2步,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3m,不应低于 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320mm,且每级台阶应均匀,台阶及坡道应采用防滑措施; b) 在台阶起止位置宜设置明显标识; c) 台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设置凸起的侧挡台,挡坎高度不低于50mm。 5.5 标识系统 5.5.1 老年人居住的小区应进行整体色彩与标识设计,色彩、标识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 特点。 5.5.2 老年人居住的小区应设置导向标识和警示标识,导向和警示标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b)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 1设置。 表1 老年人居住的小区标识导向分级 等级 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 名称 户外/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配套用房标牌 门牌 警示牌 位置 总体平面图 楼层索引及平面示意图 无 套型门牌 4 道路引导标识 大厅、通道标识 玻璃门 建筑出入口标识 楼、电梯标识 建筑单体标识 公共服务设施标识 户外形象及设施标识 出入口索引 5.5.3 道路、场地及建筑出入口等应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布局应系统、完整、连续,方便老年人识别。 5.5.4 老年人居住的小区内不安全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宜连续重复设置。 5.5.5 公共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除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外,宜设置音 频呼叫装置,并应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 5.5.6 为增强老年人在夜间的辨识度,宜在安全警示、出入口、楼栋方位导视以及地坪变化处设置夜 光照明等措施。 5.5.7 标识安装位置应明显且不被遮挡,还应避免老年人受到碰撞。 6 共用部位 6.1 建筑物的出入口 6.1.1 单元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出入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 b) 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15m 的出入口,应采用平坡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室内外高差大于 0.15m 的出入口,应采用不少于2级的台阶和坡度不大于1:12的无障碍坡道; c) 台阶、坡道与单元门交接的位置应设置缓冲平台,在单元门完全开启状态下,缓冲平台的深度 不应小于1.50m; d) 当设置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通行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6.1.2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应覆盖整个缓冲平台,且宜超出台阶首级踏步0.5m 以上, 宽 度宜大于门洞两侧各0.5m。 6.1.3 单元出入口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门扇应设延时闭门器; b) 当采用单扇门时,在门扇把手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0.40m 的墙面; c) 当采用双扇门时,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d) 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e) 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6.1.4 出入口的地面 (平台)、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择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材料的防滑 等级应不低于A 级,防滑值BPN应不小于80。妥善组织出入口地面排水,防止表面积水。寒冷地区宜w 采取防结冰措施。 5 6.2 公共走廊 6.2.1 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户门处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6.2.2 公共走廊宜安装连续扶手,并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单层扶手时,高度为0.80~0.90m; b) 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80~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0.70m。 6.3 楼梯、台阶、坡道 6.3.1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 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6.3.3 梯段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休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6.3.4 公共走廊、门厅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6.3.5 室外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步,踏步高不宜大于0.13m,踏步宽不宜小于0.32m,台阶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2m。 6.3.6 楼梯、台阶、坡道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台阶、坡道应设置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b) 台阶、坡道应双侧设置扶手,楼梯宜双侧设置扶手,采用栏杆式楼梯时,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 全阻挡措施。 c) 靠墙面的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 于0.10m。 6.4 电 梯 6.4.1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并应符合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有关无障碍电 梯的要求。 b)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住宅建筑,每单元每层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且宜邻近布置。 c) 每单元至少设置 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2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2.10m,候梯厅宜设置扶手。 6.4.3 住宅单元与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住户储藏室相连时,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与地下机动车库相连时,每单元至少应有 1台担架电梯与地下机动车库无障碍连通。 b) 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住户储藏室时,每单元至少应有 1台电梯至地下室。 6 7 套内空间 7.1 住宅套型 7.1.1 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7.1.2 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7㎡; b)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 7.1.3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老年人住宅建筑,每户应设有一间符合下列要求的房间: a)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b) 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 于1.0h。 7.1.4 老年人住宅户内不应采用错层设计。 7.2 入户空间 7.2.1 入户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7.2.2 入户门开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时,开启后不应影响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 b) 当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时,不应阻挡户内其他房间门的开启,并且不应阻挡墙上的开关等设 施。 7.2.3 单扇入户平开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40m 的墙垛。 7.2.4 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或预留安装一侧的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0.80~0.90m。 7.2.5 入户过渡空间宜设更衣、坐凳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宜在户门内侧设置竖向扶手。 7.3 起居室、卧室 7.3.1 起居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起居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 7.3.2 老年人卧室应靠近卫生间;有条件时,卧室内宜设置卫生间。 7.3.3 老年人卧室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b) 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5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 c) 兼起居的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1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 7 7.4 厨 房 7.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40㎡ ; 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b)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 7.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面下净空不宜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 0.35m。 7.4.3 厨房吊柜底距地不宜超过1.50m。轮椅操作厨房吊柜底距地不宜超过 1.30m。操作台宜采用U 型和L型布置,台前净宽不应小于0.90m;。 7.4.4 配置燃气炊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7.5 卫生间 7.5.1 卫生间应至少配备洗浴器、坐便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宜预留辅老设施位置和条件;三件 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60㎡,并应满足轮椅使用;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 间时,宜采用干湿分离式布置。 7.5.2 坐便器高度不宜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留有扶手或其他起身辅助设施安装的空间。盥洗台 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净空高不宜小于0.65m,且进深不宜小于0.35m。台盆距地0.50m处宜 分别设抓杆。 7.5.3 洗浴区宜为淋浴。淋浴区宜相对独立,并预留出他人护理洗浴的空间。不宜采用突出地面的挡 水坎;淋浴位处应设坐浴设施,应至少在一侧墙上安装扶手。浴盆外缘高度不应大于0.45m。浴盆两侧 分别有扶手或其他起身辅助设施。 7.6 阳台、露台 7.6.1 老年人住宅应设置阳台。 7.6.2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缓坡过渡。 7.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7.6.4 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或可上下调控晾衣装置。 7.6.5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露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 门 窗 7.7.1 入户门洞口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把手。 8 7.7.2 老年人的居室门、卫生间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 横执杆式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7.7.3 当采用防盗门、移门时,门框或下导轨不应高出地面完成面。 7.7.4 厨房、卫生间的门扇应设置透光窗。 7.7.5 老年人使用的房间的门都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36中门的要求。 7.7.6 窗户的开启应利于室内通风,且方便老年人开闭。 7.7.7 老年人住宅窗台不应高于0.90m,不应低于0.60m,且不宜设置凸窗。 8 室内装修 8.1 一般规定 8.1.1 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 求。 8.1.2 老年人住宅装修应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老年人住宅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量 氡 ≤150 (Bq/m³) 甲醛 ≤0.07 (mg/m³) 氨 ≤0.15 (mg/m³) 苯 ≤0.06 (mg/m³) 甲苯 ≤0.15 (mg/m³) 二甲苯 ≤0.20 (mg/m³) TVOC ≤0.45 (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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